(2012)襄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4日。被告:李某乙,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系二原告长子。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6日。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