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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任浩与杭州裕兴天伦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浩,杭州裕兴天伦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任浩。被告:杭州裕兴天伦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浩诉被告杭州裕兴天伦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任浩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