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威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