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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威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