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允登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允登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565号罪犯罗允登,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2000)资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允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刑期起于1999年3月3日止于2019年3月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2006年8月1日分别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64号和(2006)雅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6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96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允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书 记 员 汪云川书记员汪云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