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呼玉奎、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玉奎,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呼玉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海兴县。被执行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呼玉奎达成以车抵顶债务协议,被执行人愿意以该案查封车辆冀J×××××面包车一辆抵顶欠款2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45、59条、〈法释【2004】15、16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冀J×××××、冀J×××××两辆面包车的查封;2、将被执行人河北小背篓酒业有限公司冀J×××××面包车一辆以2600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呼玉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明松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