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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劳金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劳金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黄雄,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犇。被告劳金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劳金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劳金蓉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