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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封菊香与被告王君周、石占芬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香菊,王君周,石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封香菊,女。被执行人王君周,男。被执行人石占芬,女。原告封菊香与被告王君周、石占芬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6日,封香菊向本院申请执行4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君周、石占芬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4万元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