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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