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90号原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8557-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982号。法定代表人:顾军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峦,该公司总经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邹星,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0-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西路185号。代表人:沈际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益峰,该行风险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513元,减半收取41756.50元,由原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