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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信诚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上虞市信诚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30号原告: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飞。委托代理人:许玉林。被告:上虞市信诚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信诚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上虞市信诚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0921-2):原告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绍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绍兴精功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