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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勇与费瑞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费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费瑞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费瑞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费瑞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费瑞宝在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费瑞宝在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收入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包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