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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振华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振华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9133-7)。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浦书院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运应,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被告:宁波振华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905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朱韩。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军,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振华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振华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宁波精联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