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建华与朱亚芳、付良平交通责任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华,朱亚芳,付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男。被执行人朱亚芳,女。被执行人付良平,男。申请执行人何建华与被执行人朱亚芳、付良平交通责任事故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建华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6158.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亚芳、付良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亚芳、付良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亚芳、付良平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6158.19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将该6158.19元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何建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10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赵 科执行员 郭宝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郭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