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汪亚萍与冯本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萍,冯本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33号原告:汪亚萍(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704292725),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冯本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12015516),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成忠,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亚萍与被告冯本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本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亚萍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保全费619元,合计1268元,由原告汪亚萍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