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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申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本院许可擅自出国,因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车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