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申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本院许可擅自出国,因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车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