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6-1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04蔡昭焕与贺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昭焕;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6-1378号原告蔡昭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蔡昭焕诉被告贺凡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后,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了(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6、1377、13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贺凡名下价值157541元的财产,并已于2012年5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告贺凡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英郡年华花园二期8栋1单元24F房产50%的产权(深房地字第**,该房有抵押),同时冻结了原告蔡昭焕的担保人杨富明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7541元。现因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贺凡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英郡年华花园二期8栋1单元24F房产50%的产权((深房地字第**该房有抵押)的查封,并提供其名下上海银行深圳红岭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2×××41)中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作为担保。被告提交了加盖上海银行存款证明章的存款证明-个人存款类一份,证实被告贺凡在该银行存款金额为200000元。经审查,被告贺凡名下上海银行深圳红岭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2×××41)中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其价值大于(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6、1377、1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贺凡名下财产的价值,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贺凡名下上海银行深圳红岭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2×××41)中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解除对被告贺凡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英郡年华花园二期8栋1单元24F房产50%的产权(深(深房地字第**房有抵押)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