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69号原告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以其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2年6月8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