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庄某1,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间按民俗结婚,后于××××年××月××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女庄某2,2005年4月15日生;次女庄某3,2006年10月20日生;三女庄某4,2008年6月17日生;男孩庄某5,2008年6月16日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6月8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庄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庄某2、庄某3、庄某4、庄某5由原告张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郑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