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置农场与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安置农场,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置农场,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农场场长。被执行人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泽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置农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75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置农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爱心饮品有限公司自行将其全部的机器设备从申请执行人院内的房屋及场地内搬离,并将自建的彩钢房拆离农场现场,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付被执行人搬离拆迁费8000元,已交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8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75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