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三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贾丽梅与刘得军、赵长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得军,贾丽梅,赵长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得军,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丽梅,个体。委托代理人谭化新,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健,个体。上诉人刘得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夏春青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