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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李xx,女。被告毕xx,男。委托代理人潘浩光,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基础差,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大,沟通少,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自2011年起,双方越来越淡漠,形同陌生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婚生子。被告毕xx辩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被告二人婚姻是经人介绍,互相了解,有一定基础。结婚已达12年,孩子也10岁了,我俩感情好着哩,原告提出离婚,没有理由,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毕xx1999年经人介绍谈婚,200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婚生一子毕家康,现年10岁。2008年正月原、被告同去福建省打工。2011年6月左右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议,互不交流。2012年3月27日原、被告回城固,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2012年3月27日原告李xx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毕xx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2011年6月以来夫妻二人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议后,因被告性格内向,未主动和原告进行交流,导致原告对其误解。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和关心,注意解决好夫妻目前面临困境,仍能和睦相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毕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敬明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 李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