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5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毛文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通,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85-1号申请执行人毛文通。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中国广厦三楼。负责人金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163号民事调解书毛文通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银行账户划拨43462.50元,均发放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