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建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深圳中建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42号原告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工业二区蚝业路2号四楼401。法定代表人汪胜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233122。被告深圳中建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24楼2403室。法定��表人谢志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焕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科,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建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3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