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程华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263号罪犯程华彬,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雁江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华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08年7月22日止于2016年7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华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华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