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淑慧与刘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慧,刘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王淑慧,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开滦荆各庄矿工人。被告刘小兵,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古冶区粮食局下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慧诉被告刘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慧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淑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艳 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