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高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