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强中阳诉被告郭彩琴、被告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中阳,郭彩琴,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强中阳,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彩琴,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科技园区天士力现代中药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中阳诉被告郭彩琴、被告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中阳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88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