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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强中阳诉被告郭彩琴、被告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中阳,郭彩琴,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强中阳,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彩琴,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科技园区天士力现代中药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中阳诉被告郭彩琴、被告天士力集团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中阳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88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