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与宁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宁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74号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负责人黄任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斌,户籍住址武汉市新洲区,系水晶之城管理处主任。被告宁永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与被告宁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罗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