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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魏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