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536号原告韩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韩某乙,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住睢县。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甲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