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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张黔与杨红梅、彭浩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黔;杨红梅;彭浩柱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889号 原告张黔,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杨红梅,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北海市。 被告彭浩柱,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黔与被告杨红梅、彭浩柱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黔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