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张黔与杨红梅、彭浩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黔;杨红梅;彭浩柱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889号 原告张黔,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杨红梅,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北海市。 被告彭浩柱,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黔与被告杨红梅、彭浩柱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黔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