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李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孟昭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