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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李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孟昭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