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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国顺与王旭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顺,王旭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05号原告马国顺,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唐山古冶站列检所工人,现住本区林西洋西花园106楼2单元602号。被告王旭庚,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区林西后街4条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顺诉被告王旭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马国顺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国顺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