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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屠显俊与被告李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显俊,李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屠显俊。被告李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显俊与被告李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显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显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显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屠显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