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屠显俊与被告李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显俊,李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屠显俊。被告李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显俊与被告李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显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显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显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屠显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