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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得山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63号申请人赵得山,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得山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