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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付学忠、王玉梅与安徽省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忠,王玉梅,安徽省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付学忠,男,1962年6月生,汉族,本市人,谢一矿运输区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小井村3号楼4-1,身份证号34040419620607261X。原告:王玉梅,女,1962年11月生,汉族,本市人,谢家集区新五矿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小井村3号楼4-1,身份证号码340404196211252623。被告:安徽省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张辉,淮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立奎,上海启创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淮南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企业组织机构代码48532249-6。法定代表人:赵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冰,该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学忠、王玉梅与被告安徽省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付学忠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付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邹传淑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