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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成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荣成市成山镇小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新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成山镇小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周新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21号原告荣成市成山镇小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小西庄村。被告周新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