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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