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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执行顾寿花申请执行孙雪峰、孙雪松赡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寿花,孙雪峰、孙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顾寿花。被执行人孙雪峰、孙雪松。本院在执行顾寿花申请执行孙雪峰、孙雪松赡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