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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天林诉被告陈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林,陈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崔天林。被告陈文辉。原告崔天林诉被告陈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天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天林诉称,2011年9月6日下午5时30分,原告驾驶豫S3P1**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从学校回黄桥��家,行驶至马围孜路段时,与迎面而来的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告陈文辉相撞,造成原告受重伤。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治30多天,治疗费用共计64264.28元,后期治疗仍需7万元。而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告始终联系不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998.91元。后期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陈文辉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17时50分,被告陈文辉无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光山县孙铁铺镇龙台村至黄桥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围孜路段时,遇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崔天林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的豫S3P1**号两轮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2011)第201108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崔天林2011年9月6日至同年9月9日在光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380.06元,2011年9月7日至同年10月8日在信阳市中心医院在住院治疗花医疗费61884.82元,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另查明,原告崔天林系孙铁铺镇二小教师,其受伤期间未扣工资,但是扣除了绩效工资及班主任津贴计4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户口本、医院诊断证明、入、出院证、医疗费收据、病历及住院费用清单、学校证明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崔天林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本院对光公交认字(2011)第20110824号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住院天数的计算问题。因崔天林于2011年9月6日至同年9月9日在光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而2011年9��7日至同年10月8日又在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出现重复,应从2011年9月6日至同年10月8日计算共计32天。交通费因无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受伤程度不大,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对本案的责任划分,综合本案案情及证据分析,其赔偿责任应以原、被告各承担50%为宜。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和范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2012年度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具体为:1、医疗费64264.88元(2380.06元+61884.82元);2、误工费4200元;3、护理费1967.04元(22438元/年÷365天×32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32天×30元/天);5、营养费320元(32天×10元/天)。以上原告损失71711.92元。被告陈文辉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35855.96元(71711.92元×50%)。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辩论、和解等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辉赔偿原告崔天林各项损失的50%,即35855.96元(71711.92元×50%),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二、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崔天林承担220元、被告陈文辉承担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学珠审 判 员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世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