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顺福与崔顺福、朴贞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福,崔顺福,朴贞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张顺福.被告崔顺福.被告朴贞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福诉被告崔顺福、朴贞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福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二被告出国至韩国,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福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安进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