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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好百年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好百年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原告东莞市好百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石磊。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委托代理人张迪。被告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好百年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好百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6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6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好百年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若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告东莞市海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余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笑吟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