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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伟与陈兰、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陈兰,梁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邓伟,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陈兰,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梁环,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诉被告陈兰、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以两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伟负担。审判员  黄明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梁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