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浦执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沈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恢1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黄浦执字第30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江,行长。被执行人沈超,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五(商)初字第482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五(商)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刘柏平代理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