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安中药集团新城公司与西安市五金交电总公司、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房屋拆迁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药集团新城公司,西安市五金交电总公司,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44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新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2号付17号。法定代表人陈聚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五金交电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强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俭路67号。法定代表人丁昶,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忠,该局局长。西安中药集团新城公司与西安市五金交电总公司、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中药集团新城公司于200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给其在XXXXXXXXX安置建筑面积为552.98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产权归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所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西安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将于2002年购买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本市XXXXXXX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2.98平方米自有房产安置给使用人西安中药集团新城公司。现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申请将安置房屋过户到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本市XXXXXXXXXXXX号房屋(��权证号:XXXXXXXXXXXXXXX)过户到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