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山一运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赵广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一运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赵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一运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被执行人赵广。本院在执行唐山一运集团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赵广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慧楠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