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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强,武安市房产管理局,武安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孟丑的,安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武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安强,曾用名安培恒。委托代理人韩世印。被告武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霍俊勇,男,局长。被告武安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嘉安,男,处长。委托代理人石小平,男。第三人孟丑的。第三人安书平。委托代理人安秀明,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与第三人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强要求撤销被告武安市房产管理局、武安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给第三人孟丑的颁发的第528500号房产证行政诉讼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行政主体错误,准备另案起诉为由,自愿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玉喜审判员  侯汉昌审判员  杜存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岳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