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庆与高铭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高铭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郭庆,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被告高铭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与被告高铭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撤回对被告高铭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