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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庆与高铭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高铭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郭庆,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被告高铭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与被告高铭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撤回对被告高铭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