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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崇瑞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298号罪犯袁崇瑞,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崇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撤销2009年7月3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已缴纳),刑期起于2009年6月16日止于2016年6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崇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崇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崇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