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人。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12日生有一女徐某某。后被告总上网聊天,不安心跟我过日子,并于2009年9月2日带着孩子离家出走,我去她家也找过,其家人称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石各庄派出所及小令公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吴某于2009年9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被告吴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系唐山市古冶区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07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徐某某,现随被告生活。被告于2009年9月2日出走至今,原告曾到被告的家里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虽登记结婚,但婚后并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被告携女儿离家出走,并已满两年,且经原告多方寻找无下落,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以由被告抚养比较适宜。徐某某的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原、被告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如被告主张权利,可另案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某某随被告吴某生活。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百度搜索“”